独立法条

审计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6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

(四)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

取得中级会计、经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或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符合本条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按照安全、科学、高效的原则,审计署考试中心具体组织考试阅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考试数据安全和阅卷结果科学,提高阅卷工作效率。全国审计考办组织进行考试阅卷结果验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考试结果。

审计署考试中心建立考试结果反馈机制,开展考试结果分析,提升试题试卷质量。全国审计考办建立试题试卷质量评估和审查机制,研究提出考试专业类别设置、考试科目、大纲及考试方式调整等政策建议,坚持正确的考试评价导向,推动提升考试国际化水平,不断加强考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制定机关
审计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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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