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章 考核发证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