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考核发证

第六条

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