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