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