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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