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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