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