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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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