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