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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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