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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