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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