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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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