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章 安全责任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