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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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