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安全责任
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