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安全责任
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