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安全责任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