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考核发证第十三条“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