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聘任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法律责任人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