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保险公司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销售误导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进行处罚。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