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总精算师和法律责任人
第四十六条
法律责任人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批准辞职或者免职、撤职等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责任人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的原因说明; (二)免职、撤职或者批准辞职等有关决定的复印件; (三)法律责任人作出的离职报告或者保险公司对未作离职报告的法律责任人作出的离职说明报告。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总精算师和法律责任人
法律责任人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批准辞职或者免职、撤职等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责任人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的原因说明; (二)免职、撤职或者批准辞职等有关决定的复印件; (三)法律责任人作出的离职报告或者保险公司对未作离职报告的法律责任人作出的离职说明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