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总精算师和法律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报送法律责任人备案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法律责任人备案情况表》; (二)拟任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和专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从业经历证明;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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