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总精算师和法律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当对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出具总精算师声明书,并签署相关的精算报告、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或者产品参数调整办法。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下列责任: (一)分类准确,定名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精算报告内容完备; (三)精算假设和精算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的精算规定; (四)具有利益演示的险种,利益演示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保险费率厘定合理,满足充足性、适当性和公平性原则;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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