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变更与停止使用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决定重新销售已经停止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应当在重新销售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重新使用的原因、管理计划等情况,并将报告抄送拟使用区域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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