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变更与停止使用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应当在停止使用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后续服务的相关措施等情况,并将报告抄送原使用区域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保险公司决定在部分区域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决定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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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