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变更与停止使用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变更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改变其保险责任、险种类别或者定价方法的,应当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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