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章 变更与停止使用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变更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改变其保险责任、险种类别或者定价方法的,应当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