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审批与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保险公司在10日内补正全部备案材料; (二)备案材料齐全或者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将备案材料存档,并向保险公司出具备案回执; (三)发现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有《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责令保险公司立即停止使用。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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