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章 审批与备案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对于未获批准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可以在修改后重新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