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审批与备案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受理后、审批决定作出前,对申报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修改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撤回审批。 保险公司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审批期限自中国保监会收到修改后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审批与备案
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受理后、审批决定作出前,对申报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修改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撤回审批。 保险公司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审批期限自中国保监会收到修改后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