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审批与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中国保监会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保险公司。 决定批准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将批准决定在保监会文告或者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决定不予批准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