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审批与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公司报送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保险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齐全或者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该申请,并向保险公司出具加盖受理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审批与备案
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公司报送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保险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齐全或者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该申请,并向保险公司出具加盖受理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