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审批与备案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提交的精算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数据来源和定价基础; (二)定价方法和定价假设,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还应当包括利润测试参数、利润测试结果以及主要参数变化的敏感性分析; (三)法定准备金计算方法; (四)主要风险及相应管理意见; (五)总精算师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