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审批与备案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提交的精算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数据来源和定价基础; (二)定价方法和定价假设,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还应当包括利润测试参数、利润测试结果以及主要参数变化的敏感性分析; (三)法定准备金计算方法; (四)主要风险及相应管理意见; (五)总精算师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