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审批与备案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报送下列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除分别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材料以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材料: (一)具有现金价值的,提交包含现金价值表示例的书面材料以及包含各年龄现金价值全表的电子文档; (二)具有减额交清条款的,提交包含减额交清保额表示例的书面材料以及包含各年龄减额交清保额全表的电子文档; (三)中国保监会允许费率浮动或者参数调整的,提交由总精算师签署的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或者产品参数调整办法; (四)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提交利润测试模型的电子文档。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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