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设计与分类

第十五条

人身保险的定名应当符合下列格式: "保险公司名称"+"吉庆、说明性文字"+"险种类别"+"(设计类型)" 前款规定的保险公司名称可用全称或者简称;吉庆、说明性文字的字数不得超过10个。 附加保险的定名应当在"保险公司名称"后标注"附加"字样。 团体保险应当在名称中标明"团体"字样。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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