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设计与分类
第十五条
人身保险的定名应当符合下列格式: "保险公司名称"+"吉庆、说明性文字"+"险种类别"+"(设计类型)" 前款规定的保险公司名称可用全称或者简称;吉庆、说明性文字的字数不得超过10个。 附加保险的定名应当在"保险公司名称"后标注"附加"字样。 团体保险应当在名称中标明"团体"字样。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计与分类
人身保险的定名应当符合下列格式: "保险公司名称"+"吉庆、说明性文字"+"险种类别"+"(设计类型)" 前款规定的保险公司名称可用全称或者简称;吉庆、说明性文字的字数不得超过10个。 附加保险的定名应当在"保险公司名称"后标注"附加"字样。 团体保险应当在名称中标明"团体"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