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设计与分类
第十三条
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以包含全残责任。 健康保险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断主要责任,并根据主要责任确定险种类别。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其他健康保险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 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不得包含生存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包含由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保险责任。仅包含由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应当确定为医疗保险。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