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设计与分类

第十三条

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以包含全残责任。 健康保险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断主要责任,并根据主要责任确定险种类别。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其他健康保险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 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不得包含生存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包含由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保险责任。仅包含由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应当确定为医疗保险。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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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