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6月26日发布的《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表 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批件 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经营申请表 5.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 6.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 7.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1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 1.麦角酸 2.麦角胺 3.麦角新碱 4.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说明: 一、所列物质包括可能存在的盐类。 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附件2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表 附件3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批件 受理号: 批件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经营申请表 附件5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 编 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五份,存档一份,交供货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份。购用单位交供货单位一份,交购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一份,留存一份。 2.在填写购用品名时要注明盐类,数量一并用大小写注明。 3.购用单位、供货单位留存购用证明3年备查。 附件6 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 附件7 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申报资料要求 注:1.“+”指必须报送的资料; 2.“-”指可以免报的资料; 3.“+” 药品生产企业尚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用于科研的可提交说明材料; 4.“+”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用用于药品生产的可不报送; 5.“*”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并提前公布。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