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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