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