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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