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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