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依法吊销或者注销许可的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通报后,应当及时注销相应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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