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制度和监督检查档案。监督检查至少应当包括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状况、销售流向、使用情况等内容;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档案应当全面详实,应当有现场检查等情况的记录。每次检查后应当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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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