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