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的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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