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发生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