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用账册。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在专用账册中载明,并留存出口许可及相应证明材料备查。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应当双人验收,出库应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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