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购买许可第二十条《购用证明》只能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购用证明》不得转借、转让。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使用《购用证明》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传真件。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