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购买许可

第二十条

《购用证明》只能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购用证明》不得转借、转让。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使用《购用证明》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传真件。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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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