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品种目录见本办法附件1。 国务院批准调整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涉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调整并予公布。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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