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购买许可

第十八条

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见附件6),提交相应资料(见附件7)。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