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购买许可
第十七条
《购用证明》申请范围: (一)经批准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用于药品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 (二)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单位; (三)具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 (四)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外贸出口企业; (五)经农业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兽用盐酸麻黄素注射液生产计划的兽药生产企业。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用于药品生产的,也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购用证明》。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