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购买许可

第十六条

国家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购买许可制度。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办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以下简称《购用证明》),但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购用证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样式见附件5),有效期为3个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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