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购买许可
第十六条
国家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购买许可制度。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办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以下简称《购用证明》),但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购用证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样式见附件5),有效期为3个月。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购买许可
国家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购买许可制度。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办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以下简称《购用证明》),但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购用证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样式见附件5),有效期为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