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在30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和实质性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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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