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
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应当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经营申请表(见附件4);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四)反映企业现有状况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注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应安全管理设施); (五)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六)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的说明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报警的证明;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知识的说明材料;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证明。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